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人受伤,警方:司机主责乘客次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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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10 日,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发布警方通报:

2024 年 9 月 6 日,在龙泉驿区天鹅西湖南路路段产生一同交通事端。接警后,我局交警部门敏捷开展作业,依法对司机刘某某、乘客蒋某等人开展查询,并拘留涉事车辆。

经查,9 月 6 日 10 时 53 分 52 秒,刘某某(男,49 岁)驾驭号牌为川 A · A****9 的网约车搭载三名乘客,行至天鹅西湖南路路段拐弯处泊车下客。53 分 53 秒,后排乘客蒋某(女,33 岁)翻开右后车门,导致车辆右后方正常行进的电动自行车驾驭员徐某(男,28 岁)及搭乘人赵某某(女,29 岁)被磕碰倒地受伤。54 分 08 秒,网约车上三名乘客先后下车,上前检查问询。网约车司机刘某某未下车检查,于 54 分 25 秒直接驾车脱离。57 分 35 秒,徐某与蒋某等人交流未果后,蒋某等人脱离现场。58 分 13 秒,徐某追上蒋某等三人责问并用手机拍照视频。随后,电动自行车搭乘人赵某某拨打报警电话。

经查询确定:

司机刘某某在路途拐弯处暂时泊车,阻碍其他车辆通行;一起,未提示乘客开门时留意后方来车,未尽到安全留意职责;产生交通事端、形成人员受伤后,刘某某未下车维护现场、未救治受伤人员且未报警,自行脱离现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则。

网约车乘客蒋某在下车开门过程中,未调查后方车辆通行状况,阻碍其他车辆通行,其行为违反了《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七十七条之规则。

我局交警部门依法确定,网约车司机刘某某在该交通事端中承当首要职责,网约车乘客蒋某承当非必须职责,电动自行车驾驭人徐某、搭乘人赵某某不承当事端职责。

现在,乘客方已向徐某及其家人致歉,徐某与乘客方交流后,对乘客方事发当日洽谈未达到共同就脱离现场的行为已达到体谅。交警部门对刘某某、蒋某的依法处分及事端赔付作业正在按程序进行。

警方提示:机动车在路途上需暂时泊车的,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及行人通行。产生交通事端,应维护现场、抢救伤者、陈述交警。搭乘车辆,开关车门要留意前后方来车状况,承认安全后才可翻开车门,防止因疏忽大意导致事端产生。

(" 成都龙泉驿公安 " 微信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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