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永宁涉嫌纳贿、严重责任事故、徇私枉法案提起公诉

09-05 448阅读 0评论

  9月4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博音讯,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永宁(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严重责任事故罪、徇私枉法罪一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统辖,由中卫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子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申述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永宁享有的诉讼权力,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定见。中卫市人民检察院申述指控:被告人李永宁使用担任重庆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办总队总队长,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总队党委委员、副政委,银川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当,及其职权和位置构成的便当条件,为别人在刑事案子处理方面供给协助,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背规则出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背安全办理的规则,从而导致产生特别严重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身为司法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成心庇护使其不受追诉,依法应当以受贿罪、严重责任事故罪、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修改:刘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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