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组织频频“变卦” 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

09-04 788阅读 0评论

  【案情】向某某与某公司签署《养老组织服务合同》,约好某公司为向某某供给养老服务,向某某已预缴养老费3万余元。

  合同签定后,向某某前往合同约好的坐落重庆的养老基地寓居日子。第二年,该基地暂停运营,向某某被组织至云南、四川等地寓居。之后,向某某回来重庆,没有再承受养老服务。向某某申述恳求交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审理法院以为,向某某与某公司构成的服务合同合法有用,两边当事人应依约实行。某公司频频改变供给养老服务的地址,给向某某带来不方便,亦违反合同约好,向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交还剩下的养老服务费用,遂判定某公司交还养老服务费1万余元。

  【说法】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

  法官表明,本案中,养老组织因本身运营不善,在合同约好的养老基地暂停运营后,将老年人组织至云南、四川等地,使得老年人频频奔走,违反老年人承受养老服务的初衷。

  养老组织未根据老年人身心特色和实践需求恰当实行合同,老年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交还未消费的预付款。据《人民日报》

修改:李明 校正:苏永乐 审阅:刘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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