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方针的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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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方针的告诉。

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支撑海南自由贸易港建造,不断扩大“零关税”产品规模,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验力度,经国务院赞同,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方针告诉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世界医疗旅行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挂号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确认的医疗安排、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告诉第三条规则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方针规则运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自愿交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处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请求。

二、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有关单位名单,由先行区办理局会同海南省卫生健康、药品监督办理、教育、科技、财政部分,以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确认,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三、享用本告诉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含:

(一)已在我国赞同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

(二)按国务院有关规则,没有取得我国赞同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赞同答应在先行区内进口运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以下称特许药品、医疗器械)。

四、有关单位进口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前,由先行区办理局会同海南省药品监督办理部分核实每批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相关赞同文件,承认有关单位进口产品归于方针规则规模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并函告有关单位所在地海关、税务部分。

有关单位向先行区所在地海关请求处理减免税手续时,先行区办理局应参照现行特许药品、医疗器械办理模式,对请求免税的药品、医疗器械进行办理,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上传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办理渠道,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全流程监管。

五、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

六、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医疗安排凭本安排医生开具的处方(医嘱),向在本安排现场就诊的患者出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出售量应契合治疗需求及处方办理有关规则。税收方针按照现行国内环节税收方针有关规则履行。

除上述景象外,有关单位不得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转让给个人。

七、对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应依法承受海关监管;对医疗安排凭本安排医生开具的处方(医嘱)向患者出售后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海关不再按特定减免税货品进行后续监管。

八、患者在医疗安排取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归于个人运用的终究产品,不得再次出售,应在先行区内运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九、有关单位因客观原因按相关规则转让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的,应事前经海南省药品监督办理、卫生健康等部分审阅赞同。其间,对归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有关单位应凭上述部分的承认资料按规则向其所在地海关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违背本告诉规则将处于海关监管年限内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行转让的,由海关按规则处理。

患者违背规则再次出售或将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带离、寄递出先行区的,先行区办理局应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由先行区办理局按规则处理。

上述转让、出售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

十、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履行主体职责,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部分拟定办理方法,清晰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有关单位的确认程序,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办理要求,患者在先行区内运用要求等,并清晰对有关单位违规运用、处置以及患者违规出售、带离、寄递上述产品的处理规范、处分方法和联合惩戒办法。办理方法与本告诉同步印发施行。

十一、自方针施行起,海南省人民政府应安排定时比对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出售及运用状况,并加强对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有关单位运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含医疗安排医生开具处方(医嘱)〕的办理和监督,及时查办违法违规行为,并每3个月向本告诉发文单位报送施行状况,包含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有关单位基本状况,每个单位进口、出售免税药品和医疗器械状况以及税款减免数据等。

海南省有关部分应完善先行区特许药品、医疗器械追溯办理渠道功用,做好技能系统升级改造,满意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办理需求,一起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同享契合享用方针条件的有关单位、患者以及免税药品、医疗器械等信息,加强监管、防控危险。

十二、海南省人民政府加强对本方针履行的监督查看,避免呈现违法违规行为,有关状况及时上报本告诉发文单位。

十三、对违背本告诉规则,构成倒卖、代购、私运免税药品、医疗器械行为或许违背海关监管规则行为的,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由先行区办理局按照有关规则归入信誉记载,患者三年内不得购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十四、有关单位、医生违背规则运用、处置免税药品、医疗器械,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有关单位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中止适用本告诉,由先行区办理局将名单及中止适用的开始时刻函告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十五、本告诉仅在海南博鳌乐城世界医疗旅行先行区适用,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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