忧虑房子成凶宅 房东赶开癌症租户 租户权益谁来保证?

09-09 905阅读 0评论

王女士和老公为了便于医治,8月在北京石景山区租了一套两居室,租期至11月。房东因房子挂售,以优惠价格租借,条件是租户需合作看房,并将此约好写入租借合同。入住后,中介屡次带买家检查,直到八月底,房东张先生在一次看房时发现王女士患有晚期癌症。

忧虑房子成凶宅 房东赶开癌症租户 租户权益谁来保证?

张先生忧虑王女士可能在屋内病逝,导致房子被视为“凶宅”,影响其商场价值,提出期望他们搬离。他提议签定补充协议,要求租户如因本身原因使房子成为“凶宅”,需补偿房产价值降低丢失。王女士和老公回绝签署,以为未违法违约,也不需自动泄漏病况。

忧虑房子成凶宅 房东赶开癌症租户 租户权益谁来保证?

交流中,房东提出若租户能在十天内搬离,可不签补充协议。杨先生赞同并在9月13日前搬离,恳求房东在此期间勿再提及“凶宅”等灵敏词汇,避免对妻子形成更多损伤。

但是,两边在违约金补偿及看房合作问题上产生分歧。王女士要求按合同补偿违约金,房东则只愿交还剩下租金和押金。房东还称租户存在不合作看房的违约行为,最总算9月4日宣告单方面解约,给租户七天时刻搬离。

律师定见指出,租户仅表明“有权回绝看房”而未实践回绝,并不构成违约。法令上未规则租户须奉告健康状况,除非合同特别约好,隐秘病况并不导致合同免除。而“凶宅”影响虽为商场现象,但非法令概念,是否成为合同免除根据需视具体情况剖析。房东若单方面违约,需承担相应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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